香港期货交易所结算制度介绍

2006年10月18日08:22    作者:林志兴
  在结算参与者的资本规定方面,香港期货结算公司不会对直接结算参与者设定最低资本规定(同现有的中央结算系统经纪参与者),因为直接结算参与者本身必须是联交所参与者,并符合香港证监会制定的“财政资源规则”。至于成为注册证券商的全面结算参与者,其建议最低资本规定为2500万港元,与香港期货结算公司全面结算参与者的规定相同。另根据“银行业条例”注册的认可机构如希望成为全面结算参与者,须维持1亿港元最低已发行实缴股本净额(与现行对中央结算系统托管商参与者的规定相同)。

  参与费,指所有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包括全面结算参与者和直接结算参与者)必须向香港结算公司缴付参与费。目前规划向直接结算参与者和全面结算参与者收取的参与费与现行经纪和托管商参与者相同。

  

 

[发表评论] [复制链接] [收藏此文] [我要提问] [打印]

我来说两句
谁在说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全部评论>>
相关新闻/评论
进入期货
看过此页的网友也看过了
热点新闻
热门评论
热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