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会员制到公司制看股指期货的上市
2006年11月08日18:21 作者:陈旭光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日前公布了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及有关规则征求意见稿,关于合约内容的细节,如乘数过大、保证金手续费收取和交易指令等方面大家都发表了充分的观点,笔者仅从中金所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正式上市交易前的法律问题和风险损失分担模式谈谈自己的看法,由于对国家法律层面的了解还不是很全面,所以看法可能偏颇,不足之处请见谅。
一、股指期货交易之前需要完善法律基础
我国现有四家期货交易所,除新成立的中金所外,其余三家,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组织结构形式实行的是会员制,交易所由全体会员无论大小按均等份额出资成立。而中金所采用的组织结构为公司制,是上述三家期货交易所加两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成立的,也就是说中金所是有着五位股东实行公司制的交易所。按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国务院令1999年9月1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是中国证监会令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期货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会员制组织结构,未规定允许成立公司制组织结构的交易所,所以说中金所的正式运营前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依据。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上月出席"2006中国金融衍生品大会"时表示,推出股指期货的时机已经成熟,证监会将于明年初推出股指期货交易。这是中国官方首次对股指期货推出时间表有明确表态。在正式交易这一段时期内,国家立法部门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做相应修订,以确保中金所推行沪深300指数期货有法可依。毕竟发展一个健康的金融衍生品市场首先就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来保障。
二、会员制向公司制发展是必然趋势
从历史来看,无论是期货交易所还是证券交易所,传统的交易所大多为会员制交易所,是全体会员所有的非营利机构,属于互助性或者合作性机构,实行自律性管理。100年以来,期货交易所一直是以非营利性的会员制组织形式存在的,非营利性是其最显著的特点,得到了普遍的认可。这种封闭的属于会员垄断制度的交易所组织形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保证的交易所的稳定发展。
近十多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交易所的运作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步入了一个大变革、大分化、大重组的时代,交易所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以中国企业为例,更多的中国企业参与海外证券市场的上市融资。越来越多的企业如油脂企业、有色金属企业、能源企业等均广泛参与国际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并不局限于国内市场。竞争使得传统垄断的会员制交易所失去了存在基础并大大限制了交易所的发展,最终导致交易所治理结构向公司制转化。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全球化公司制交易所合并浪潮滚滚而来,就在今年6月,全球最大的公开上市的交易所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与泛欧交易所宣布合并。今年10月,两大优秀的衍生品交易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与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宣布合并,将打造一个全球覆盖范围无与伦比的交易平台。
实行公司制的交易所将以优质服务、低成本高效率、先进技术吸引着投资者。公司制交易所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构成自律监管障碍,反而能促进交易所更加规范运作。中金所实行公司制的组织结构正是适应了时代发展变革的需要,在管理上更加规范,运作上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我国期货市场不断创新和发展。
三、交易风险损失分担模式不利于防范风险
中金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的交易风险损失分担模式是这样规定的:先由违约结算会员以自有的风险准备金和结算担保金承担,不足部分由其余结算会员按比例承担,仍不足最后由交易所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承担,虽然也规定了交易所使用结算担保金代为履约后,有权向违约会员追偿。追偿所得的款项,按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弥补会员结算担保金。如此分担顺序如果是在非营利性质的会员制交易所中并未不妥,但中金所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制交易所,将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承担损失顺序放至最后,要求未违规会员首先承担违规会员责任未免有失公允,毕竟在公司制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也要为监管失则承担必要的责任。交易所对于风险的警觉度和控制能力要强于期货经纪公司,将交易所承担责任损失顺序提前也能够要求交易所主动担负起自查自律的责任,将风险化解于未燃。
总之,在一个有完善法律制度保障下的自由开放的经济生活中,建立一个高效率,不断发展创新和公平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期望和努力的。
一、股指期货交易之前需要完善法律基础
我国现有四家期货交易所,除新成立的中金所外,其余三家,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组织结构形式实行的是会员制,交易所由全体会员无论大小按均等份额出资成立。而中金所采用的组织结构为公司制,是上述三家期货交易所加两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成立的,也就是说中金所是有着五位股东实行公司制的交易所。按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国务院令1999年9月1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是中国证监会令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期货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会员制组织结构,未规定允许成立公司制组织结构的交易所,所以说中金所的正式运营前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依据。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上月出席"2006中国金融衍生品大会"时表示,推出股指期货的时机已经成熟,证监会将于明年初推出股指期货交易。这是中国官方首次对股指期货推出时间表有明确表态。在正式交易这一段时期内,国家立法部门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做相应修订,以确保中金所推行沪深300指数期货有法可依。毕竟发展一个健康的金融衍生品市场首先就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来保障。
二、会员制向公司制发展是必然趋势
从历史来看,无论是期货交易所还是证券交易所,传统的交易所大多为会员制交易所,是全体会员所有的非营利机构,属于互助性或者合作性机构,实行自律性管理。100年以来,期货交易所一直是以非营利性的会员制组织形式存在的,非营利性是其最显著的特点,得到了普遍的认可。这种封闭的属于会员垄断制度的交易所组织形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保证的交易所的稳定发展。
近十多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交易所的运作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步入了一个大变革、大分化、大重组的时代,交易所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以中国企业为例,更多的中国企业参与海外证券市场的上市融资。越来越多的企业如油脂企业、有色金属企业、能源企业等均广泛参与国际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并不局限于国内市场。竞争使得传统垄断的会员制交易所失去了存在基础并大大限制了交易所的发展,最终导致交易所治理结构向公司制转化。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全球化公司制交易所合并浪潮滚滚而来,就在今年6月,全球最大的公开上市的交易所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与泛欧交易所宣布合并。今年10月,两大优秀的衍生品交易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与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宣布合并,将打造一个全球覆盖范围无与伦比的交易平台。
实行公司制的交易所将以优质服务、低成本高效率、先进技术吸引着投资者。公司制交易所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构成自律监管障碍,反而能促进交易所更加规范运作。中金所实行公司制的组织结构正是适应了时代发展变革的需要,在管理上更加规范,运作上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我国期货市场不断创新和发展。
三、交易风险损失分担模式不利于防范风险
中金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的交易风险损失分担模式是这样规定的:先由违约结算会员以自有的风险准备金和结算担保金承担,不足部分由其余结算会员按比例承担,仍不足最后由交易所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承担,虽然也规定了交易所使用结算担保金代为履约后,有权向违约会员追偿。追偿所得的款项,按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弥补会员结算担保金。如此分担顺序如果是在非营利性质的会员制交易所中并未不妥,但中金所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制交易所,将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承担损失顺序放至最后,要求未违规会员首先承担违规会员责任未免有失公允,毕竟在公司制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也要为监管失则承担必要的责任。交易所对于风险的警觉度和控制能力要强于期货经纪公司,将交易所承担责任损失顺序提前也能够要求交易所主动担负起自查自律的责任,将风险化解于未燃。
总之,在一个有完善法律制度保障下的自由开放的经济生活中,建立一个高效率,不断发展创新和公平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期望和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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