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监管的和谐统一 推进期市稳妥发展

2007年04月13日13:17    作者:于毅然
  ---解读《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经征求意见昨日由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并将于2007年4月15日起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同时开始实施。

  此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修改,坚持了期货交易所基本运行框架和风险管理措施不变的原则。办法允许期货交易所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在尊重公司制的固有特征、注意发挥公司制优势的同时,明确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与现有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在职责和监管模式上保持一致。办法允许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由具备资格的结算会员为其结算。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会员分级结算制度能够增强期货交易所抵御风险的能力,是我国期货交易所结算制度的一次新的尝试,也是 此次修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一个重要突破。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修改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强化了期货公司的规范和监管。期货公司的业务活动直接关系客户和公众利益,因此新办法着力防范和控制期货公司的风险。二是坚持协调统一。办法严格以《条例》为依据,注重与有关法律和其他期货规章保持协调统一和衔接配合。三是增强了制度规范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办法对行政许可条件、业务准则、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和市场退出等制度进行了系统规定。

  许多参与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的投资者打电话询问两个办法的的颁布对于广大投资者,特别是来自证券投资者会产生哪些影响。笔者通过解读两法,总结如下:

  一、强调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监管原则。《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在依法批准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 期货公司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应在当日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备案,并通过规定的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保证金账户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情况。 客户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期货公司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网站披露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期货保证金账户是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以及第七十六条规定"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造成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垫付,不得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二、加强反洗钱监管,进一步强化实名制开户原则。《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规定" 客户应当向期货公司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保证金的期货结算账户。期货公司和客户应当通过备案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转账存取保证金。 "

  三、加强对高管人员问责制。《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等有关资料。 期货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

  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 在期货公司年度报告、月度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四、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增强外部监督,优化治理结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和独资期货公司等应当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期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

  五、通过人事制度安排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五条规定"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中国证监会可以向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督察员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督察员履行职责,期货交易所应当予以配合。"

  六、期货公司引入首席风险官制度,完善期货公司内控机制。《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更换。"

  七、通过加强期货经纪合同及宣传材料监管,进一步规范期货公司市场行为。《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客户签字确认已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公司不得为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开立账户。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及时更新《期货经纪合同》格式文本,报中国期货业协会审查备案,并报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引导期货公司引入有实力的股东,以增强持续经营和抗风险能力。《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

  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

  (四)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在近3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八)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没有被撤销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员资格,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九)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股期货公司的情形。

  第八条 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两个办法修改的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多次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了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市场各个参与方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证监会派出机构广泛征求了辖区内相关主体的意见。对于各个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国证监会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论证,许多意见和建议被采纳和吸收。在两个管理办法的草案成熟以后,又通过证监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对条文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最后希望广大投资者认真学习这两个办法,正确领会监管当局的监管原则,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共同推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

  联系电话: 13918168496
  MSN: yuyiran1976@hotmail.com

 

[发表评论] [复制链接] [收藏此文] [我要提问] [打印]

我来说两句
谁在说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全部评论>>
相关新闻/评论
进入股指期货
看过此页的网友也看过了
热点新闻
热门评论
热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