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配套法规正式出台 期指上市时间难确定

2007年04月13日13:59    作者:钦万勇
  今天证监会发布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从2007年4月15日开始这两套期货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本次颁布的期货管理办法相对老的版本新增了许多内容,其主要的目的是为即将上市的沪深300指数期货的平稳上市铺平道路。从发布两个管理办法的条款来看,这两套股指期货的配套法规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在期货交易所管理体制上允许期货交易所采用公司制的治理结构。在商品期货时代我国的期货公司都是采用会员制的治理结构,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名义上的权利机构是由交易所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并在会员大会下设置理事会,负责日常重大事项的决策。在新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第三章第二节确定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公司制的治理结构,公司制期货公司的权利机构为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负责重大事项决策,此外公司制期货公司被要求设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责。新办法的这条措施主要是为股指期货上市做好法律铺垫,因为新成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由五大交易所出资成立,采用公司制的结构。新办法的出台实质是为中金所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间接为股指期货的出台铺平道路。

  其次新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分级结算制度。在三个商品交易所中,所有会员都可以为自己进行结算,成为全会员结算制度,但在未来的金融期货交易中,管理层为实现将市场风险逐层化解的目标,而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实施分级结算,将会员划分为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其中大部分的会员只能成为交易会员,自身不具备结算资格,从而将风险由原先集中到交易所的状况分层化解到结算会员层面,当某个交易会员发生风险问题时不至于立马影响到整个市场,而只是局限在为之提供结算的会员层面上。分级结算制度的推出主要是考虑到金融期货的风险以及影响相对商品期货市场都要大,最好采用逐级划解的方式将其严格管理。

  第三在《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期货公司可以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在颁布的新办法中从事金融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必须申请相应的业务资格,并要求在风险监管指标、内控制度以及技术设施等条件上符合一定标准。按相关规定,股指期货的经纪代理业务只能由期货公司从事,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股指期货的经纪业务,新办法的出台明确了期货公司进行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条件,为股指期货的稳步推出提供了保障。

  第四新颁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对期货公司的股东资格进行了详细说明。特别是持有期货公司100%股权的股东要求净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或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这一条主要是针对目前很多证券公司收购期货公司起到指引的作用,券商要全资收购期货公司必须在净资本或净资产上达到一定的要求。

  第五个亮点是新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着重强调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一是期货公司要新设立首席风险官一职,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期货公司要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管理和控制经营风险。

  随着相关管理法规的不断出台,股指期货的法律准备正在有条不紊的完成,很多关注股指期货的人士预测股指期货可能会加速推出。不过从其他条件的准备情况来看,股指期货很快推出的可能性不是很大,首先是各会员的技术系统准备仍不充分,即使是较大的期货公司能够完全做好技术准备恐怕也得到五月上旬左右,而更重要的是分级结算体系的搭建还只是在初级阶段,哪些会员会成为全面结算会员都远未确定,而且从制度上确立分级结算体系后还要进行技术投入以支持该体系的运行,这都要花费不少的时间。从各种准备的进展情况来看,短期推出股指期货的条件恐怕还不成熟,准确上市时间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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