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完善期货市场风险控制体系

2007年04月13日14:23    作者:储和平
  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即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中国期货市场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我国期货市场的稳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新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扩大到了商品和金融期货期权,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市场风险控制制度,并再次明确了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也强化了期货市场的监管协作机制。证监会将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条例》出台后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完善市场功能,促进期货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回顾中国期货市场十余年的探索历程,我们发现在早期的发展过程中,风险控制环节有过一定的教训,国家也一度对期货市场进行治理整顿。如今,伴随着期货行业不断规范和中国经济稳定成长,中国期货市场迎来的历史性机遇。新出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开篇就明确强调"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而且还在《条例》中为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风险控制体系指明了方向。

  《条例》第八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就为中国期货市场风险控制系统创新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在总结发达期货市场的成熟经验的前提下,我国也将开始采取会员分级结算制度。这一制度已被发达国家证实是防范期货市场风险,提高市场结算效率的有效举措。《条例》中对分级结算的明确将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金融期货创新发展中构建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促进股指期货平稳推出发挥积极作用。而且"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也保证了审批的权限归属,有利于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

  《条例》第十一条还强调"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第四十一条也指出"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会员执行。"这些具体条款就为结算担保金制度构建指明了方向。

  大家最为关心的股指期货--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将在"高标准,稳起步"原则指引下,在"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情况下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中金所也将是我国首家采用分级结算制度的交易所,其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的架构,结算担保金制度的建全都将为股指期货发展构建一个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将进一步推动中国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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