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期货内幕交易 确保公平竞争

2007年04月25日10:31    作者:叶平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系列专题之七

  为了落实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的立法宗旨,新公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在正面规定禁止内幕交易的基础上,沿袭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新条例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和单位。其中,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和单位,则是指虽然不属于新条例规定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范围,但是通过各种渠道,无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二、内幕交易的时间是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之所以严厉禁止内幕交易,是因为在非正常条件下,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若允许知悉该信息的人进行期货交易,将会使其他期货交易者处于天然的劣势地位,不符合平等竞争的原则,也将扰乱正常的期货市场秩序,从根本上阻碍期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而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通过正式渠道对外公开时,它就成了一种公开、公用的合法商业信息,敏锐的期货交易者若能通过分析该信息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则是值得鼓励的商业行为,它有利于繁荣和促进期货市场的发展。所以,承担不利法律责任的内幕交易行为,限于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

  三、内幕交易的方式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己直接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牟取非法利益。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己并不直接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而是通过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四、内幕交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从事内幕交易的人所追究的法律责任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条例同时增加规定,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此条是新条例增加的内容,也即上述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在处罚幅度和范围内,较之对从事内幕交易的其他人的处罚要更加严厉。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工作人员通常是作为期货交易的监督者、组织者身份出现的,地位特殊,也容易掌握内幕信息,这些人员若从事内幕交易,其对期货市场产生的影响更加重大,后果更加严重,将从根本上扼杀社会大众对期货市场的信心,以致于摧毁期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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