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09日19: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
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符合合约规定质量的实物提货凭证。
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质押等。
第五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用于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质押、冲抵、注销等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七条 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八条 标准仓单质押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九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十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的入库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一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按10元/吨向交易所缴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二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40天。在有效期内按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三条 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第十四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须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十五条 交割商品入库后,会员凭指定交割仓库及交易所确认的《交割预报表》到交易所办理返还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六条 货主如未按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必须到交易所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同时该批商品必须倒运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交割,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出现的后果由货主承担。
第十七条 商品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
豆粕检重以地磅计量为准。
豆油、棕榈油检重:汽运以地磅计量为准,火车运输以火车罐打尺计量为准,船运以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第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进行检验。入库商品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
第十九条 豆油入库或者出库时,应以整罐为单位确定入库或者出库数量。
第一条 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
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符合合约规定质量的实物提货凭证。
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质押等。
第五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用于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质押、冲抵、注销等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七条 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八条 标准仓单质押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九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十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的入库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一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按10元/吨向交易所缴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二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40天。在有效期内按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三条 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第十四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须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十五条 交割商品入库后,会员凭指定交割仓库及交易所确认的《交割预报表》到交易所办理返还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六条 货主如未按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必须到交易所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同时该批商品必须倒运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交割,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出现的后果由货主承担。
第十七条 商品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
豆粕检重以地磅计量为准。
豆油、棕榈油检重:汽运以地磅计量为准,火车运输以火车罐打尺计量为准,船运以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第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进行检验。入库商品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
第十九条 豆油入库或者出库时,应以整罐为单位确定入库或者出库数量。
热点
相关新闻/评论
进入大豆吧
看过此页的网友也看过了
|
热点新闻
|
热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