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启动 粮油肉蛋奶调价须申报

2008年01月17日06:39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作者:何鹏

  国家发改委昨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自本月15日起对部分食品、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不合理涨价已影响到社会安定

  根据发改委昨日公布的《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这次启动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务。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主要是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6大类重要商品。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国务院批准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其必要性一是部分重要商品价格已经明显上涨,二是一些企业趁机哄抬价格,三是不合理涨价已影响到社会的安定。

  来自发改委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上旬,36个大中城市豆油、猪肉、牛肉和羊肉零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58%、43%、46%和51%。价格上涨对广大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

  一次调价4%需书面报告

  《办法》规定,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达到一定规模的面粉、大米、挂面、方便面、食用植物油、乳品加工企业和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上述负责人说,考虑到方便面、食用植物油、乳品生产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少数大企业生产的数量在全国市场占有较大比重,因此,规定上述行业中占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有关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

  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界定,要根据情况由受理申报的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申报和备案的区别,这位负责人说,实行提价申报,只是对提价理由的正当性进行审查;实行调价备案,是对调价理由和幅度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违反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义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这些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和备案程序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等等。

  这位负责人强调,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要及时解除干预措施。

(责任编辑:黄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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