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出市代表行为守则
郑商发[2008]24号
郑州商品交易所出市代表行为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规范化管理,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及《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制订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是出市代表在开展期货业务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对出市代表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出市代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郑商所有关规则和规定,服从郑商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出市代表在开展期货业务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出市代表在开展期货业务过程中应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珍惜和维护出市代表声誉。
第六条 出市代表在开展期货业务过程中应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出市代表应保守所属会员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开展期货业务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给市场监管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出市代表应加强业务知识更新,积极参加郑商所举办的业务知识培训,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出市代表开展期货业务时应佩带有效证件,着交易红马甲出入交易大厅。
第十条 出市代表应提前进入交易大厅(上午8:50;下午1:20)做开市准备。每个交易日上、下午开市后30分钟内为考勤时间。在此期间需外出临时办理其他业务的,应提前请假。考勤期间不再受理电话或他人代为请假。一天以上的请假,应出示会员单位证明。
交易席位因出市代表空缺(含请假)造成的后果由会员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出市代表有使用郑商所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对交易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时有遵守郑商所业务规定、服从管理和爱护公用设施的义务。
出市代表应按照有关规程进行计算机操作,损坏者要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出市代表携带相关设备进出交易大厅应填写《交易大厅设备变更审批表》、《交易大厅会员便携电脑使用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携带进出。
第十三条 出市代表应将郑商所文件、通知、公告等工作信息准确、及时传递给所属会员。
第十四条 出市代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迟到或早退;
(二)携带器械、提包、食品进入交易大厅;
(三)未按正常程序操作交易系统;
(四)盗用其他会员的电话、交易终端或损坏交易设施;
(五)未按要求在交易大厅内着装或交易期间互串交易席位、聚众聊天、大声喧哗、跺脚起哄等举止不文明的行为;
(六)影响其他席位的正常交易或郑商所场务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
(七)未经许可在交易大厅拍照、录像;
(八)伪造、涂改、转借出市代表证;
(九)其他损害郑商所声誉、影响交易大厅内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模范遵守本守则的优秀出市代表,郑商所可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出市代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酌情扣发当月交易补助:
(一)迟到一次扣发50元,一个月累计四次扣发该席位的当月全部补助并通报所属会员单位。
(二)缺席一次扣发100元,一个月累计四次扣发该席位的当月全部补助并通报所属会员单位。
(三)当月请假累计不得超过四天。超过四天,扣发该席位当月全部补助。
(四)在交易期间互串席位、未按要求着装、聚众聊天、大声喧哗、跺脚起哄等举止不文明的行为,发生一次扣发补助50元,一个月累计四次扣发该席位当月全部补助并通报所属会员单位。
(五)无故缺席郑商所召开的各种形式的会议,发生一次扣发100元。
第十七条 出市代表在开展期货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守则的,郑商所可给予谈话提醒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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