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下月起设首席风险官

2008年04月02日08:36  来源: 北京商报    作者:李照林

  下月起,期货公司将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公司风险“把关人”。昨日,《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正式颁布,这一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要设立首席风险官。

  根据《管理规定》,首席风险官是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这意味着首席风险官成为期货公司风险“守门人”。

  证监会要求,首席风险官须经董事会2/3票数通过后聘任。董事会选聘首席风险官应当将其是否熟悉期货法律法规、是否诚信守法、是否具备胜任能力作为主要判断标准。

  《管理规定》明确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职责,即不直接介入公司决策和具体的风险管理操作,而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首席风险官发现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风险隐患时,应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化解风险要求的,或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首席风险官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此外,《管理规定》列出了首席风险官不得有的7种行为:一是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二是在公司兼任除合规总监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三是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不报或者做虚假报告;四是利用履行职责之便牟取私利;五是滥用职权,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六是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期货公司秘密或者客户信息,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七是其他损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管理规定》还提出要求,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初15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季度工作报告,每年1月20日前向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等。而期货公司发生严重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首席风险官未及时履行该规定所要求的报告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在上任前需通过期货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质测试。据记者了解,这一测试有望近期展开。  

(责任编辑: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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