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市场已进入新阶段

2008年04月16日07:59  来源: 证券日报  

  我国期货市场已进入新阶段  

  2008年4月15日是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周年的日子。一年来,我国期货市场从市场结构、交易品种和交易规模以及到参与主体都在经历着深刻的变化,整体发展势头良好。《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文件实施一年来的生动实践再次告诉我们,期货市场的稳步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作为强有力的保障。

  一、依法治市是期货市场稳步发展的必由之路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期货市场就是法治市场。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史,也是我国期货市场法制体系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不断完善的演进历程。作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期货市场是高级的市场组织形态。期货市场对于法治建设有着内在的动力和渴求,完善的立法、有效的执法以及公正的司法,是期货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和前提。

  针对盲目发展、缺乏有效监管且立法滞后的局面,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国家对期货市场进行严厉地清理整顿,在形成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基础上,于1999年制定出台《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国证监会也相应地发布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文件。这些法规文件,虽然管制色彩较浓,但对于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强化市场风险管理,巩固期货市场清理整顿成果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期货市场规范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并为后来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是党和国家的战略决策,服务和服从于国民经济建设是期货市场稳步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期货市场法治建设必须以此为努力目标,要为实现这一重大决策提供更为良好的法律保障。近年来,特别是近两年以来,我国期货市场法治建设取得明显的成就,逐渐摸索出了一条适应期货市场发展需要,符合期货市场规律要求,有中国特色的期货市场法治建设道路,为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历史和实践证明,依法治市是期货市场稳步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期货市场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近两年来,为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提供更为良好的法治保障,中国证监会大力推动和加强了期货市场法治建设。

  (一)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对《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暂行条例》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期货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需要,有必要适时进行修订。例如,《暂行条例》中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监管措施需要根据近年来总结积累的市场发展与监管经验加以改进和强化;《暂行条例》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商品期货,有些规定对于推出金融期货交易、期权交易还存在法律障碍等等。为了适应国家宏观政策环境的变化,为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进一步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和加强风险控制,同时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依法行政,《暂行条例》应适时作出必要的修改。

  在国务院法制办和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中国证监会积极配合和推动《条例》的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条例》对《暂行条例》作了重要修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将金融期货、期权交易纳入调整范围,为推出金融期货提供了法律基础,并明确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市场由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二是对交易结算制度进行了创新,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分级结算制度;三是适当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在原有经纪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了境外期货经纪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四是强化对期货公司监管的基础制度建设,要求实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实施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建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五是强化证监会期货监管职能,丰富了监管措施和手段。例如对涉嫌违法违规或者不符合持续性经营条件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对期货公司予以限制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增业务或者分支机构,限制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撤销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等;六是加强自律管理,规定了期货业协会的地位和职能;七是规定了变相期货的具体认定标准。

  此次对《暂行条例》修改,是对我国期货市场十几年经验教训,特别是1999年《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市场运行和监管方面实践经验的一次全面系统地总结。修订后的《条例》充分体现了国家“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的精神,对于完善我国期货市场法制体系,改善法制环境,牢固法制基础,促进期货市场稳步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条例》在法律上为我国期货市场长远的规范发展做出前瞻性的制度性安排(例如,《条例》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参与境外期货,以及境外机构在华设立分支机构和合资机构等事项,由证监会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期货公司可以申请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等)。

  (二)根据新修订的《条例》,配合金融期货筹备工作,全面梳理和重构期货市场法规体系。

  《条例》配套立法工作是中国证监会2007年的重点工作之一。《条例》颁布后,证监会期货部和法律部精心安排,认真组织,集中系统内的期货立法工作力量,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20余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的起草、审查工作,全面整理了期货法律文件,重新建构了期货市场法规体系,为期货市场稳步发展,特别是为金融期货的推出做好了制度准备。

  根据修订后的《条例》,结合金融期货筹备和市场发展需要,中国证监会全力以赴开展了配套法规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在制定完善《条例》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坚持了以下指导思想:一是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中新增的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完善基础制度的内容,细化各项具体制度和监管要求;二是总结近年来监管工作经验,适应新的市场形势,完善各项日常监管措施,依法行使《条例》赋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权和监管手段;三是配合金融期货筹备,为金融期货交易所设立和开业、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业务、机构投资者市场参与等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则和市场准入标准,落实各项制度创新举措;四是考虑到对金融期货缺乏实践经验,为了平稳起步,稳健运行,与金融期货相关的准入门槛和监管制度注重体现“高标准、严要求”。

  在法规体系和框架结构方面,根据立法要求,结合当前市场急需,中国证监会反复研究讨论,并充分征求包括市场主体在内的各方面意见,形成了以主体规范为主线,兼顾业务规范的总体规划。一方面,全面修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4项规章。另一方面,新制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和《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等5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外,目前正在会同中国银监会制定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和期货结算业务方面的管理规定。从目前情况看,期货法规体系结构相对合理,既遵循了立法的基本原则,又兼顾了期货市场的业务特性,还考虑了与金融期货有关的制度安排带有的试验性质,有利于今后的不断修改完善。

  《条例》和上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实施以后,期货交易所对其规则体系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中国期货业协会也建立健全和修改完善了行业自律规则,从而使目前已经建立的由《条例》、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和协会自律规则构成的期货市场法规制度体系更加系统和完善,实现行政监管和市场自律管理分工明确、高度协作的局面,共同保障期货市场规范平稳运行。

  出台和完善了法规制度,就必须认真加以执行。除了上述立法工作以外,中国证监会积极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纳要》实施以来,中国证监会作为期货监管主管部门,始终注意将行政权力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期货监管工作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注意建章立制,形成透明、高效、合理的工作规范,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打造法治监管部门。在期货监管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在市场准入环节中,着力落实《行政许可法》,使期货审批事项、行政许可事项从标准到程序规定上都制度化、透明化,在实际操作中建立审核小组制度,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层层把关。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严格落实期货辖区监管责任制,对期货经营机构严格落实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期货交易所负责市场风险一线监控和处理,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对客户保证金每日进行稽核从而对投资者资产安全形成了根本的制度性保障,对行业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任职资格准入或资格考试认证制度。对于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查处。中国证监会还在期货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着手打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五位一体”的工作协调机制,整合了监管资源,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了良好的监管合力。

  三、今后将继续积极推动期货市场法治建设

  在配合和推动完成《条例》以及与之配套的法规文件、规则之后,中国证监会将继续积极推动期货市场法治建设,为期货市场稳步发展创造更为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制度保障。

  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将积极配合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工作。目前,《期货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相关的调研论证工作已经启动。《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文件、规则的施行,也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为《期货法》的起草制定积累经验、奠定基础、创造条件。中国证监会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开展《期货法》的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同时,中国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新的《刑法》修正案的立法工作,补充完善有关惩治期货犯罪的规定。根据金融期货的推出和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中国证监会还将积极配合最高法院等司法机关研究制订新的期货司法解释,为期货市场稳步发展创造更为良好的司法环境。

  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除适时修改完善现有法规文件以外,下一步还将适时研究制订其他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境外期货业务管理办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境外机构设立、收购和参股期货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等。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将进一步加强对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监督和指导,推动市场自律规则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综上所述,目前以《条例》为核心,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并通过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业协会的若干规则细则予以体现落实,具有中国特色的期货市场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期货市场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今后,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大局,围绕期货市场服务和服从于国民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不断深化对我国期货市场发展阶段性特征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全面把握我国期货市场的内外部环境、主要矛盾和基本问题,继续推动期货市场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法规体系,为期货市场稳步发展创造更为良好的法治环境。(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 法律部)

(责任编辑:辛海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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