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控股期货公司迎来新机遇
券商控股期货公司迎来新机遇
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满足了实体经济对期货期权市场经济高级组织形式的新需求。新《条例》的发布实施,在促使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制体系和环境更加完善的同时,也进一步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标志着期货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期货公司获得了更广泛的业务拓展空间。
一、《条例》的出台拓展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
《条例》于2007年4月15日正式施行,这是国务院在对1999年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出台的一部着眼于我国期货业规范发展的新法规,新《条例》的出台对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首先,新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为我国推出外汇期货和外汇期权以及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奠定了法律基础。其次,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期货公司被定位为金融企业,因此,《条例》删除了《暂行条例》中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第三,《条例》拓宽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第四,《条例》新增了关于中间介绍业务的规定。
二、《条例》的出台使券商控股期货公司成为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
随着《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有远见的投资者越来越意识到期货市场所孕育的巨大机遇,其中券商收购期货公司的举动尤为引人瞩目。据了解,《条例》实施的一年里,期货公司股东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控股的期货公司比例由10%左右增至50%。券商通过控股期货公司借道进入期货市场,而与此同时期货公司依靠券商可以壮大资本实力并取得券商的客户资源。在当前券商纷纷控股期货公司的背景下,期货公司的生存环境正在发生改变,期货公司正迎来新的机遇与生机。
资本市场改革的核心无疑是股权分置的改革,在这方面我们已经获得了巨大的历史性成功,然而必须有另外一项重要举措与其配套,那就是股指期货的推出。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使资本市场获得另外一个翅膀,这是整个资本市场改革的另外一项重要内容。股权分置改革与股指期货的推出两者并驾齐驱,共同作用,才能够使中国的资本市场走向安全、稳定、发展、辉煌的明天。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对期货公司,尤其对券商控股的期货公司而言,既面对着巨大的机遇,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整个期货市场将发生一场由量变到质变的划时代革命。截至 2007年底,券商控股期货公司的总数已达到五十家左右,已成为期货市场新的生力军。
三、《条例》规范下券商控股期货公司IB业务发展模式
《条例》新增了关于中间介绍业务(即IB业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以《条例》为基础颁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规范了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和业务规则。
《条例》及《办法》的相关规定为IB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决定了我国采取以期货公司为主体、证券公司作为介绍经纪商(IB)的制度,该制度的益处在于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可以有效设立防火墙,隔离风险;有利于保证金安全和期证专业分工,也更符合“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的要求。关于IB制度的规定给期货公司带来的最大变化是,在资本金变得更充裕的同时,拥有了券商的客户资源和渠道资源,但也面临着来自券商的新的发展要求,以及新市场环境下的激烈竞争。
在此制度下,我们认为券商控股的期货公司的定位发展模式,应建立在证券公司系统规划、整体设计的基础之上,这是由券商控股的期货公司的特点和监管制度决定的:
第一,在目前的制度背景下,有介绍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将客户介绍给其控股的期货公司,期货公司的客户规模将瞬间成倍增长。在中间介绍业务中,证券公司可以与期货公司签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利。
第二,证券公司尤其是证券公司各分支机构直接面对客户开展营销并提供服务,但是其不和客户签署合同,不是合同的当事方,不直接承担风险与责任。而期货公司虽然不直接面对客户,但却是与客户签署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直接承担风险与责任。
第三,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的交易结算、清算、财务等后台分开,但所投入的信息技术使得两个公司在网络和通信上完全连接起来,节约了成本,具有规模经济效应。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前台放开,后台管住,两个后台,使得整个网络资源迅速地扩展,整个期货公司的服务范围也迅速地成倍增长。
四、《条例》规范下券商控股期货公司IB业务的发展战略
根据《办法》,券商申请IB业务资格,应当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这就意味着,券商在申请资格前,其控股的期货公司还需取得中金所会员资格,如国泰君安期货是国泰君安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在2007年首批获得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并成为中金所会员。随后,公司的全资控股股东国泰君安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为首批具有IB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之一,为国泰君安公司系统未来拓展期货业务的强大基石。
随着IB业务的开展,券商控股期货公司的发展战略,我们认为可以用“一个并举”、“四个以”来概括,“一个并举”就是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并举。风险控制虽然不能发展,但是业务拓展和风险控制在风险较大的期货行业里是必须同时并举的,两者不可偏废。“四个以”就是要以风险控制为前提、以效益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把这“四个以”落实到我们策略层面上,则归纳为“五个化”,首先是市场化,除了行政监管、准入制度以外,其余的都属于市场化的范畴,包括佣金、服务费的市场化,人才市场化,客户争夺市场化;第二是制度化,制度化是因为我们期货行业尽管属于服务行业,但其在操作流程及风险的管理上,有着极高的组织性要求,有着极高的专业化分工,有着极高的协作化要求,这些要求,必须通过制度化来实现,并且尽可能地固化到软件、信息系统中去;第三是专业化,任何岗位、任何行业都要以专业化为基础,以专业化为核心;第四是协作化,协作化是指不同的行业之间的积极协作,必须是建立在专业化基础上的协作化,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公司真正具有规模上的优势,进而获得竞争上的优势,这点对于券商控股的期货公司尤为重要;第五是技术化,所有美好的愿望都依赖于信息技术,所有的投资策略的制定和投资决策的选择,都要依赖于研究和咨询。作为服务行业,要成为百年老店,必须在服务上、在技术上走在前列。
券商控股的期货公司发展必须依托券商股东,概括起来必须做到“四个协作”:第一,营销和网点协作。第二,研究咨询的协作。第三,技术的协作。第四,广告宣传的协作。
五、《条例》规范下期货市场及期货公司的发展前景
新《条例》对原来的《暂行条例》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和扩充,为以股指期货为先导的金融期货时代的到来铺平了道路,是我国金融发展史上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里程碑。我们认为,中国期货市场未来的经济地位将与发达的美国期货市场在美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一样重要。为使期货市场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其应有的经济地位相适应,当前需要在更广泛的层面、以更大的力度宣传期货,另一方面需要争取政策的支持扶助,需要从增加期货品种、完善品种体系、培育机构投资者、支持鼓励现货企业充分利用期货市场适时稳妥地推进市场开放等方面努力。(国泰君安期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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