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变相期货的定义
2008年04月18日07:40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卢进
作者:卢进《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变相期货的定义
2007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变相期货作出了明确的定义。
该《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而在该《条例》第四条中明确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责任编辑:辛海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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