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所修订《套期保值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2008年06月20日07:22  来源: 郑州商品交易所  

  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告

  各会员单位:

  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证明企业近2年的现货经营业绩的保值商品或其相关产品的销项增值税发票记帐联(复印件)”修订为“企业近2年的现货经营业绩”;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近2年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予以取消。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及时转告广大客户。

(责任编辑: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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