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构成了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个市场需不需要政府监管呢?对此,无论是有30多年发展历程的中国期货市场,还是有150多年发展历程的美国衍生品市场,都证明了政府监管十分必要。
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市场发展与政府监管的边界在哪里?如何使政府的监管达到效果,又能让市场保持创造活力?这才是有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国家应该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索的问题。笔者欲从美国对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进行分析,看能否对我国现今的监管制度发展有所启示。
A美国期货法规的起步
现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美国芝加哥,当时芝加哥已经成为美国的谷物集散地。期货交易诞生初期,并没有完全从事经纪业务的期货公司出于自身套保的需要,最初的期货业务主要由粮食加工、销售、运输等业务的粮运商等兼营,例如,RJ奥布润、ADMIS以及富士通,即起源于专门从事粮食、农产品(000061)贸易加工的集团公司。此后,随着金属、能源等商品期货推出,一部分从事金融能源现货加工和交易的公司也开始进入期货市场,例如,培根商品期货进入期货业务前,主要从事能源现货贸易。
期货交易初期,由于没有法律规范,美国的期货市场早期呈现出投机过度和混乱无序的状态。尤其是在美国内战之后,由于通货紧缩导致商品特别是农产品价格长期低迷,农民的经济权益受到了极大损害,引起农民和社会的极大不满和关注,而后招致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法令禁止期货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期货市场遭受重挫,长期低迷,期货公司发展也受到影响,此时的期货公司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也较弱。
期货市场的混乱局面让美国国会认为必须进行强有力的干预,1921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第一部与期货交易有关的法律——《期货交易法》;1922年,《期货交易法》被重新制定并命名为《谷物期货法》,并于同年10月1日生效施行;1936年,为适应期货交易发展的需要,美国国会将《谷物交易法》更名为《商品交易法》,将管理对象从谷物扩大到其他农产品,并首次明确设置了专门的监管期货交易的政府机构——商品交易委员会(CFTC),强化了政府对期货市场的直接监管。法规推出后,美国期货市场监管制度逐步完善,市场操纵和逼仓等不良情况逐渐减少,期货市场成交量逐渐增大,美国期货市场逐步走向成熟。?
B美国期货法规的修订
金融期货推出后,国际期货市场经历了新一轮快速发展阶段,美国期货交易成交量逐步上升,监管体系也进一步走向成熟。1974年,美国国会又一次修订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将《商品交易法》更新为《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该法律的颁布宣告了美国期货交易管理体制由联邦政府监管、行业协会自律和交易所自我管理三级管理体制相结合的模式正式形成;1978年、1982年和1992年,美国国会对《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分别提出了相关修正案;1999年11月4日,美国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的出台使得美国的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在控股公司层面混业经营。
2010年,鉴于美国在2009年发生了金融次贷危机,美国国会两院通过并由当时的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曾经被媒体称为美国“史上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法案,其出台背景是次贷危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严重的金融危机,这是为了控制金融风险和避免类似的金融危机重现。该法案,对大型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投资银行的风险投资和金融活动实施更严厉的监管,并且成立了由财政部部长任主席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在联邦储备体系下设立了消费者保护局。该法案,不仅对金融机构本身涉足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限制,而且对他们为其他投资者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提供咨询和担当顾问设置限制,要求这些机构承担信用担保和担保连带责任。
就在2012年9月10日至19日,国会众院通过了一项法案(HR2827),对已经生效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作出修正,改变了该法案有关“金融中介机构在为或正在为市政等投融资主体提供咨询时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新通过的法案指出,只要金融中介机构同时是这些主体发行证券的承销商和贷款提供者,就可获得豁免,而无须在提供咨询时承担连带信用责任。
C美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监管
美国政府通过CFTC对期货市场交易行为进行全过程的行为监管,其主要监管点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点,期货市场是管理风险的场所,坚决防止出现操纵市场而扭曲价格的行为发生,对于过度投机,实行限仓措施和交易限额,但这些并不影响那些套期保值者,同时也不会由此带来投资者从美国的本土市场流失,这也是维护美国作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全球中心地位而考虑的。
第二点,在美国,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新产品,虽然不经审批,但需要经过CFTC的核准,即所有期货、期权和其他衍生品交易的产品凡涉及到挂牌交易都要经过CFTC核准,当然CFTC核准期货合约挂牌上市有两种方式:一是交易所自愿将新产品提交CFTC审查和核准;二是CFTC将审批权下放到交易所,由交易所对产品及其规则“自我核查”。不过,两种上市方式的最后核准权都在CFTC。无论哪种方式,只要待上市新产品的核准材料符合CFTC规定的规则要求和规定的核准程序,CFTC都在不超过一周内即可有核准结果。
第三点,场外衍生品划归在CFTC的监管之中。在美国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中,规定了CFTC是美国场外衍生品市场互换交易的监管承担者。另外,比较巧合的是,不仅“三农”问题是中国的重要问题,在美国,农业在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地位也受到了专门的法律保护,而且在CFTC中农产品期货的产品及市场是他们重点监管的市场,主要是在法律条款中体现了对农业的服务,凡是与上市农业有关的期货及衍生品,不仅要符合CFTC的有关规则才能上市交易,而且在之前还需经过公众的听证会。
D我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监管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30多年以来,由于它脱胎于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虽然借鉴了美国等西方国家成熟市场的监管框架和成功经验,但这么多年以来,结合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监管除了市场经济的一般共性的规则之外,中国的市场监管也在发展中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管特点。归纳起来,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市场监管形成“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这里主要指为了防范期货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中国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交易所以及期货经营机构所形成的对市场风险的监控架构,以及由此所形成的监管制度。这种制度又被称为“穿透式”的监管制度,这种制度的核心内容主要是,首先,期货公司的客户开户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必须进行实名制,也就是说,客户必须以其真实的身份进行期货交易;其次,我国的期货交易实行“一户一码”制度,这就有利于防范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发生,而且这种“一户一码”制度要求期货公司必须为每一个投资者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这就形成了开户编码与客户在期货交易所编码的对立关系,从而防止有人利用“混码交易”来从事大量投机行为的发生;最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利用的是四家期货交易所的实时数据进行观察、跟踪和分析,在及时的大数据支持下,保证了风险能及时地被消灭在萌芽之中。
二是客户保证金的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这个制度的实行,主要是杜绝了客户保证金不被期货公司挪用的风险,而行使监控的职能就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来执行,而且拿每日数据比对,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以及保证金存管银行的数据逐日核对,准确无误,从而保证客户的保证金在期货公司账户的绝对安全。
三是中国证监会督促各家期货交易所在处置系统性风险即将发生时利用“三板强减”制度,这是一个我国在提前处置风险在实践中探索并行之有效的防范市场风险发生的办法,因为我们知道期货市场从来就是一个国际性极强的市场。它的交易行情波动与全球期货及衍生品的行情波动密切相关,但我国由于国情所定的假期与外界不一致,就难免会在假期停市交易期间,由于外界行情的剧烈波动,导致我国恢复开市第一个交易日极端行情的发生,但有了我国实行的“三板强减”制度,就可以有效地化解期货市场面临的风险,并且避免极端行情造成的期货公司大面积穿仓,而导致亏损情况的发生,其意义相当于期货市场的强制止损,从而避免带来更大的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同时,防范了市场上投机力量利用“三板强减”制度来操作市场牟利的行为发生。上期所在2002年率先规定了利用“三板强减”和市场化的“扩大停板”制度配合应用,从而独创了符合中国国情的防范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市场监控制度,实践也证明这种独特的市场监控制度特别适合我国目前由于较多的“长假休市”可能会带来的市场风险,从而保护了广大投资者利益,并保证了市场的稳定。
客观地讲,我国在实践中总结并应用于监管实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也是对全球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监管规则的一个重大贡献,它解决了基于中国的市场发展阶段和特点以及由中国国情而形成的市场风险特征及风险类别,有效解决了中国在后起发展中,期货及衍生品市场遇到的市场风险中的特异性矛盾,同时也得到全球期货监管界的认可,尤其是我国实行的期货保证金安全监控模式。
E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制度
当前,我国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正朝着“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期货监管制度也有一个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为了发展我国在全球经济地位相匹配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笔者认为,在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方面,除了要坚持我们过去已经证明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外,应该在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和改进:
第一,尽快出台中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法律——期货法,从而适应中国的期货及衍生品正日益融入全球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趋势。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监管的核心就是要依法监管我国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若缺失了期货法,这会极大地阻碍我们的市场“走出去”,也会极大地妨碍国外的市场“走进来”,如果没有这样的前提条件,则无从谈起中国的期货市场会形成全球的“定价中心”。此外,有了期货法,我国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才有话语权,与全球期货市场的监管交流才会更畅通,而且在对市场监管的法规上才会有共同认定的监管标准。对此,业内各界人士已经呼吁多次,我们盼望能早日破冰而行,从而使中国尽早取得全球基准定价的地位,为全球期货及衍生品的发展做贡献。
第二,期货监管应该将场外的衍生品市场监管纳入其中。我国的期货市场发展至今,场内与场外市场发展极不平衡,但这两者是统一协调发展的整体。我们知道,场外衍生品市场一旦发展起来,其创造力是十分巨大的,这就要求监管范围应该尽早将其纳入其中,这也是成熟的发达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给予我们的启示。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不断加强,监管规则也渐趋统一,场内市场取代一部分场外市场成为今后若干年国际监管要求和发展趋势。以美国为例,长期以来,场外的期货及期权等衍生品市场是否需要政府监管一直有争议。在实践中也确实对场外市场有放任自由发展的态度,但正是不受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引发了2007年次级贷款危机,接着次级贷款债券衍生品出现问题,从而成为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的导火索。由此,2009年G20首脑齐聚美国匹兹堡开会讨论金融问题。各国领导人一致认为,场外衍生品应该纳入监管:2011年7月,美国将场外衍生品纳入监管的内容写入了所修订的《商品交易法》,同时授权CFTC进行监管。美国的经验与教训值得借鉴,场外衍生品只有纳入监管,同时通过立法,使场外市场发展所依赖的单一的主协议终止净额清算、履约担保清算等基本制度纳入法律条文中,就会为未来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形成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三,市场的监管规则要依据市场的变化适时地加以修订完善才是正确的选择。目前,我国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正一步步朝着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自然我们的监管法也应该适应这种变化的方向去发展。比如,我们鼓励期货市场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期货经营机构作为管理风险的重要中介,其监管要求中,期货公司是否可以改为按照净头寸来收取保证金,如果可以,也可以允许公司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对产品客户开展信用交易,这在场外成熟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是有规则可以借鉴的。再比如,随着境外投资者不断进入,我国的“穿透式”监管规则如何既考虑到中国国情,同时又适应境外投资者的监管规则,具体来说,例如,对于境外的个人可以沿用我国“穿透到底”的监管理念,而对产业客户是否可以和机构投资者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实行的交易信用的一些规则,这将使交易成本降低,吸引更多境内外投资者参与我国期货市场,从而使我国投资者的结构和群体都得到极大改善。
第四,我国的市场监管要关注当今全球科技发展变化趋势,对一些涉及到期货及衍生品的科技金融机构和产品要尽早有所布局,因为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数字货币、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推动下,互联网下的衍生品业务一定会应运而生。现实中,已经有了利用金融工程技术生产的债券衍生品,而且可以预料,在金融科技大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企业涉及期货及衍生品业务首先会在场外市场开始,而由于互联网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受到的行政监管不多,一旦与金融相连,结合了期货及衍生品产品,涉及到公众利益和实体产业,其风险若不可控,对市场的影响和危害也是不可低估的,市场上曾风靡一时的“比特币”就是一例明证。
因此,我们提到科技金融监管,一方面要利用先进的大数据技术对市场实行全方位的监控,另一方面要对科技金融影响期货及衍生品有预见性。同时,在监管的规则上、在技术能力的提高上、在人类的监管配合上都要有所准备。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的国家优势之一,若我们在期货及衍生品的科技金融监管上也随之有所作为,它为全球的期货及衍生品的监管规则和实践也将贡献出我们的智慧。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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