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对“编造虚假信息扰乱鸡蛋期货交易”案作出终审判决: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案号:〔2019〕京02行终514号)显示,针对曾某雄编造传播“鸡蛋”市场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违法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支持。曾某雄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上诉人曾某雄因诉大连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所作〔2018〕0102行初687号行政判决(下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曾某雄之委托代理人李福秋,被上诉人大连证监局之委托代理人俞红珠、吕立秋,被上诉人证监会之委托代理人宋文玲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6月13日,大连证监局向曾某雄送达调查通知书,决定对曾某雄涉嫌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大连证监局认定:曾某雄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曾某雄于2016年6月14日编写“联名信”,于2016年6月15日上午7时10分在中国蛋鸡信息网论坛上用“中国蛋品流通协会”账号发布,并发布到微信群中。“联名信”中表述“甚至有的套保养殖场,被逼迫到借高利贷,即将家破人亡的境界”,曾某雄承认该表述并无事实依据,属于虚假信息。“联名信”中提出市场中存在做多资金恶意炒作致使期货合约价格与
现货价格背离的观点,并表述“我们协会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已经实在是力不从心,必须请求交易所出手”,“希望监管机关能够好好查一查这些投机资金……其中是否有涉嫌对价格的恶意操纵而达到非法获利的违法行为”,署名“中国蛋品流通协会”。上述表述使投资者产生全国性鸡蛋行业协会实名举报,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会调查JD1609合约做多资金的认识。经核实,“中国蛋品流通协会”未经民政部登记注册,无章程无财产,属于非法社会团体组织。上述关于该协会的表述属于虚假信息。“联名信”经
农产品(
000061)期货网、新浪财经转载,并在微信传播。截至调查日,中国蛋鸡信息网该帖查看量2125次,回复15次,后该帖被删除。“联名信”发布当日,即2016年6月15日,JD1609合约成交28.98万手,成交量为近5个月新高。收盘结束合约价格下跌152点,跌幅3.87%,盘中最大下跌160点,跌幅4.1%。2016年6月15日收盘后
大商所发布“鸡蛋期货价格体现季节性特点,新制度实施在即”的文章,虚假信息的影响逐渐消失。同时,曾某雄借助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交易期货获利。在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前,曾某雄使用其个人期货交易账户分两次卖开1手、2手JD1609合约空单,6月15日虚假信息发布后,于当日买入3手JD1609合约平仓,获利1260元,扣除交易手续费36.18元,违法所得1223.82元。大连证监局作出《曾某雄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审理报告》。2017年10月10日,大连证监局对上述审理报告进行集体讨论。2017年10月12日,大连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曾某雄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17年10月22日,曾某雄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会。2017年10月31日,大连证监局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曾某雄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人员、程序以及权利和义务。2017年11月13日,曾某雄查阅了大连证监局关于曾某雄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的案件证据材料。2017年11月14日,大连证监局针对上述案件举行听证会。2018年1月9日,大连证监局针对曾某雄案听证进行复核合议及讨论,决定维持对曾某雄的行政处罚。2018年2月1日,大连证监局作出〔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被诉处罚决定),决定对曾某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23.82元,并处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大连证监局向曾某雄送达被诉处罚决定。
曾某雄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向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3月19日,证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曾某雄的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证监会向曾某雄邮寄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其补正申请材料。2018年4月16日,证监会收到曾某雄提交的补正材料。2018年4月23日,证监会向大连证监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8年5月3日,大连证监局向证监会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及相关材料。2018年6月12日,证监会告知曾某雄,因案件情况复杂,决定延期至2018年7月13日前(含当日)作出。2018年7月11日,证监会作出〔2018〕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下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2018年7月13日,证监会向曾某雄邮寄被诉复议决定。曾某雄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被诉复议决定,诉讼费用由大连证监局、证监会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参照《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具有对曾某雄涉嫌的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证监会具有对曾某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案件争论焦点
据记者了解,一审中,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一是曾某雄是否编造虚假信息并予以传播;二是曾某雄以“中国蛋品流通协会”的名义发布“联名信”是否扰乱了期货交易市场;三是大连证监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四是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曾某雄进行处罚是否合法、是否显失公平。
一审法院认定,大连证监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证监会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曾某雄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曾某雄的诉讼请求。
对此,曾某雄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
一是其不存在原审法院认定的“违法事实”。二是一审法院法律理解及适用错误。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文义来看,构成该违法事由的主体包括单位或者个人,其违法后果的法律责任存在明显不同。但《行政处罚法》兼具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为人自由的双重价值,当法条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选择保护行为人自由的价值取向,即有利于违法行为人。大连证监局、证监会没有完全理解法条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三是大连证监局及证监会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未立案即开始调查、未作出正式处罚决定即宣告曾某雄的行为违法、大连证监局违法调查取证等程序错误,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处理。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大连证监局及证监会承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于大连证监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职权、证监会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均不持异议,经审查,确认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正确,予以认可。关于争议焦点一,认为大连证监局认定曾某雄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具有事实依据。关于争议焦点二,认为曾某雄的行为与2016年6月15日JD1609合约的异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争议焦点三,认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适用于本案情形,且处罚幅度适当。关于争议焦点四,认为被诉处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大连证监局依职权对曾某雄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其调查手段合法,不违反《行政处罚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大连证监局依法进行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听证、复核等程序,充分保障了曾某雄的合法权益。
后话
我国期货市场作为
新兴市场,目前尚处于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期货市场中散户多且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与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网络化趋势相叠加,容易放大非理性因素在期货交易过程中的作用。而不少举报行为背后掩盖着复杂的利益谋求,经
互联网广泛传播造成恶劣影响,误导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做出交易决策,直接引起标的证券、期货的价格波动,甚至引发投资者对个别交易品种和制度的误解,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上述案件中曾某雄就是利用互联网混淆视听,以“中国蛋品流通协会”的名义,打着维护市场秩序的“正义”旗号,行牟取不法利益之实,误导投资者做出决策,以减少自身期货交易损失。
投资者应对此类非正式渠道发布的所谓“举报”“状告”信息保持警惕,从权威机构、正当渠道获取信息,以免偏听偏信,遭受违法行为侵害。同时,期货市场各交易主体应恪守交易规则,合法、合理参与期货交易,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传播及时、公平、有序,进而促进投资者科学决策、监管信号准确传导、期货市场健康运行。
(责任编辑:刘思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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