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其他六种情形
本次“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也就是利用“黑嘴”荐股操纵;“重大事件操纵”,主要指“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恍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此前《刑法》中规定:联合、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自买自卖操纵(也称洗售操纵)等三种情形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方法。现在“跨期、现货市场操纵”也被列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之一。通常而言,跨期现市场操纵是指用拉抬或打压现货或者期货的方式带动另一个合约,从而实现获利的方式。
九州证券副总裁陈美兴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跨期现市场操纵会使期货或期货市场价格发生扭曲,对市场供求造成错觉,影响期货市场正常功能的发挥,能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危害期货市场的长远发展。对此,应从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强化现有跨市场间监管体系架构以及健全民事责任追偿机制等方面打击跨期现市场操纵。
在美尔雅期货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马俊超看来,将“跨期、现货市场操纵”列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形之一,可以打击利用现货和期货共同操纵市场的可能性,可以营造一个更加良好的期货、现货市场流通发展环境。
“对‘跨期、现货市场操纵’行为的打击,应从期货的市场的交易者和现货源头共同发力,贯彻穿透式监管要求。”马俊超说。
“老鼠仓”违法所得50万可追刑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在发布会上表示,本次司法解释对“老鼠仓”案件的办理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着力强化司法办案可操作性。其中,司法解释加大了“老鼠仓”惩处力度,明确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100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二)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三)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据悉,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不断发生。近四年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特别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重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俗称“老鼠仓”)不断增加,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隐蔽、多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规模化、公司化趋势明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也不断增大。
明确标准,细化规定,惩戒力度加大
在两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反规定”的内涵,“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审查、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其中,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中,结合司法实际,针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以及本解释规定的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明确了七种“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同时,为更加有力、有效地惩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结合此类犯罪的特点,又规定了七种“数额+情节”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六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按照证券交易成交额的五倍、违法所得数额的十倍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并规定了七种“数额+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两部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均作了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明确,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是指通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二次以上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或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这意味着,以上违法情形中,无论是赚还是亏,都要按“违法所得”算,惩处力度明显加大。
“通过对具体罪行的规定进行细化,使得法律在实践中更具操作性,也能够避免各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对目前科创版的健康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相关律师对记者如是说。
净化期货市场需精准打击期货犯罪
陈美兴表示,在期货市场上出现的操纵市场的形式有很多,包括囤积居奇、对敲交易、自买自卖、分仓移仓等等。这些行为对期货市场正常运行会造成不利影响,使得期货价格发生非正常波动,严重时不仅损害投资者利益,而且有碍期货市场的发展,严重破坏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对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也形成了较大的阻碍。
发生在2015年的“伊士顿操纵期货市场案”就对期货市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案件中,具有境外投资银行和期货公司背景的外籍人员,利用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远程操控、管理交易,通过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等方式,非法获利高达20多亿元。最终历经3个月的侦查,警方破获了这起以贸易公司为掩护,境外遥控指挥、境内实施交易的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犯罪案。
从案件造成的影响看,伊士顿的期货交易行为扩大了日内交易价格波幅,与市场价格走势存在关联性,影响了当时的市场交易价格和正常交易秩序。其异常交易行为也符合操纵股指期货市场的特征,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犯罪。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和王亚南经济研究院教授韩乾表示,在期货市场上的操纵行为会严重破坏市场生态,降低市场流动性和交易质量,从而影响我国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甚至影响期货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
“新公布的两部司法解释使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更加明确,一些法律适用争议得到解决。这对于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打击期货犯罪,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陈美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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