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尿素的存储运输情况
1.尿素贸易流向
我国尿素企业销售模式主要有直销、代理销售两种。直销方式主要针对工业用户,面向农业用户则主要采用代理销售,生产企业将产品批发给贸易商,贸易商再进行二次销售给地方的经销商、农资超市和农民等终端用户。近年来,在尿素行情日趋低迷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生产企业开始延伸直营渠道,缩减中间贸易环节,节省流通成本。
从各省理论调出量分析,2018年,山西、山东、新疆、内蒙古等主产区为主要调出地,其中山西省因为供应充足而需求量极其有限,调出量约为733万吨居国内之最;山东省产销量较大,调出量少于山西,为614万吨位居第二;新疆供需情况与山西类似,需求较少,其调出量为287万吨,位居第三。
从调入地来看,调入量较大的区域主要集中在东北、华中、华东以及华南部分地区。其中吉林因为有旺盛的工农业需求,调入量近170万吨,位居全国第一;江西、广东因工业需求旺盛,当地无尿素企业,调入量位居第二、第三。
总体来看,我国123家尿素生产企业中,汽车运输(下称汽运)为主要的运输方式,其所占比例约56%;铁路运输(下称火运)比例次之,约占40%;水路运输(下称水运)方式仅在南方部分企业采用,约占4%。
从各区域运输方式看,东北地区以铁路运输为主,占比约65%;华东、华中和西南均以汽运为主,其中,西南地区铁路运输相对困难,汽运比例高达66%;华北、西北地区汽运和火运占比较为平均,各为50%左右;另外,华南地区由于水运发达,且距离主产区较远,水运运费较低,因此水运占比较高。
3.储存条件
尿素是白色或浅色的颗粒状固体,现货中多采用外袋为塑料编织袋、内袋为聚乙烯薄膜袋组成的双层袋或复合塑料编织袋包装(符合GB/T2440-2017固体化学肥料包装要求)。对贮存条件要求不高,一般要求贮存于场地平整、阴凉、通风干燥的仓库内,主要是防雨、防晒,并防止破损、板结。正常情况下,尿素存储半年时间不会发生板结问题。
价格分析
1.价格走势及特点
2009年之前,我国尿素价格主要以政府指导价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化肥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2009年1月2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启动了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探索。随后几年,化肥行业的运输、税收、用电和用气方面的优惠政策相继取消,进出口关税调节等非市场因素逐步淡出。目前,国内尿素市场已完成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变,主要由供求关系确定,市场定价机制基本形成。
尿素产品集周期性、季节性、地区性等供需矛盾于一身,兼具农业、工业概念,还与能源密切相关,其价格受原料成本、供需结构变化、经济运行周期、国际市场变动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波动较频繁,2009年以来尿素价格最高达到2419元/吨(2012年5月),最低为1150元/吨(2016年8月),总波动幅度为52%,历年价格波幅均在20%以上。
2.价格市场化程度高
尿素作为我国最重要的化肥和氮肥品种,关乎我国农业生产、粮食安全的大局。国家对其发展高度重视,历史上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指导和规范行业发展的政策,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由于化肥是支农产业,我国化肥行业曾长期享受运输、税收、用电和用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多数优惠政策逐步取消。
税收政策
增值税:我国尿素行业增值税政策经历了从宽松到严格的变化过程,主要立足点是保证化肥供应。2001年尿素行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改为返还50%。其间几经调整,至2005年改为全额免征并延续至2014年。2015年开始,尿素行业恢复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3%。2017年7月1日起,尿素增值税率下调至11%。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下调至10%。
关税:我国尿素进出口关税政策,尤其是出口政策,本着保证国内尿素供应量的原则,经历了从出口退增值税,到取消出口退税,到加征出口关税,再到取消关税的反复过程。
淡季储备政策
为了解决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平抑化肥价格波动,2004年底开始,政府着手实施中央和地方两级的化肥淡季储备。2005年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并公布了《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又制定了《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承储企业以流通企业为主,兼顾大型化肥生产企业。淡储化肥以尿素和磷酸二铵为主。淡储时间从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份。总的原则是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台账管理、公开招标。
运费优惠政策
化肥产品长期以来一直享有铁路运费优惠。2003年12月16日,国家发改委、铁道部调整铁路货运价格,但对化肥铁路运价仍执行原优惠政策,以保证化肥行业发展。近年来,随着化肥行业产能扩张,产能过剩局面突出,自2009年至今经历了五次运费调整,与其他普通货运相比,虽然化肥运输仍享有一定的优惠,但化肥运费涨幅均超过普通货运运费,运费优惠幅度收窄。
电价优惠政策
为保证化肥企业生产,长久以来,我国对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生产企业执行中小化肥优惠电价,一般比大工业用电低0.1—0.3元/千瓦时。2003年12月国家对电价进行调整,明确不调整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继续保留原来的优惠电价政策。但随着化肥行业逐渐发展成熟,产能过剩矛盾凸显,2008年6月、2009年11月国家两次上调销售电价,中小化肥用电价格同步上涨。2015年,各省化肥企业电价优惠幅度明显降低。2016年4月20日起各地全部取消电价优惠。2017年全年均为高电价,年平均电价同比上涨3%左右,氮肥生产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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