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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开放新时代期待更为完善的期货法治保障

2019-09-08 11:26:14 和讯网 

  9月5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在大连召开“第六届期货法律理论与实务座谈会”,围绕“操纵期货市场罪新司法解释和证监会关于期货市场操纵相关规定”、“期货市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立”、“国际化背景下多元主体参与中国期货市场相关法律问题”和“场外市场建设与发展相关法律问题”等四个议题展开研讨交流。40余位来自国内司法机关、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负责人和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应邀参加了座谈会。

  大商所理事长李正强在座谈会上表示,在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复杂多变和国内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市场主体对风险管理的诉求进一步提升,大宗商品期货价格可以为国内现货交易和国际贸易提供定价基准,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工具,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有力抓手,期货市场对于国家整体对外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相较于我国整体的法制发展还相对滞后,特别是还没有规范行业的《期货法》。当前中国衍生品市场进入了多元开放新阶段,大商所铁矿石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已经一年多,未来大商所还将积极推动更多品种的国际化,在这一过程中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模式、风险防控制度也需要不断更新、完善。大商所愿意与有关各方一道,共同推进期货市场法制建设进程,更好地适应多元开放的时代要求。

  针对“操纵期货市场罪新司法解释和证监会关于期货市场操纵相关规定”议题,来自最高检和证监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在主题发言中深入讲解了新司法解释和即将出台的期货市场操纵新规定的核心要义。大家认为,新司法解释和正在拟定的相关规定将显著增加期货市场运行的司法保障,有助于提高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能力与水平,促进自律监管与行政处罚、刑事定罪量刑的良好衔接,形成对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合力,为期货市场的多元开放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

  在“期货市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立”方面,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曲峰为与会嘉宾介绍了《新加坡调解公约》以及中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可借鉴的经验。他表示,《新加坡调解公约》已经成为继《纽约公约》《海牙公约》之后的世界第三大关于争议解决机制的公约,为世界争议解决机制补充了重要的调解机制,该调解机制执行更简化、更高效,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在国际化背景下,中国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顺应国际发展趋势,但是在强制执行的效力问题上,需要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此外,还需解决交易所调解机制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关有效结合的问题,确保我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表示,我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明确了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商事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调解方式衔接机制,大连中院愿意与包括交易所在内的社会各界力量良好互动,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板和经验。

  针对“国际化背景下多元主体参与中国期货市场相关法律问题”,与会专家就如何对境外主体实现穿透式监管、确保中国期货市场的系统性安全进行了讨论。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樊磊表示,穿透式监管的关键是落实投资者的报告义务,无论QFII还是背后的境外基金,必须要披露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所有人,落实报告义务包含规则和执行两个层面。一方面,国家相关法规及规章,需要对穿透式监管有明确的规定与要求,让交易所有要求相关主体进行报告的依据;另一方面,跨境执法阻碍穿透式监管的落实,解决执法难题要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我国有权机关的长臂管辖。这也是多元开放背景下期货市场需要更完善法治保障的一个典型体现。樊磊同时指出,法律层面虽然还有一定的障碍,但通过在参与者协议中加入特别条款等方式,交易所自律规则能够在跨境诉讼中被承认,从而发挥一定的作用。

  新加坡立杰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乔丽娜为与会嘉宾介绍了新加坡有关期货监管法律的最新变化。乔丽娜表示,新加坡政府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政策是随着经济发展程度而不断变化的。近期,新加坡几家交易所进行了兼并,新加坡对证券行业法、期货交易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修改与合并,形成了综合性的《证券期货法》,监管范围更加广泛,并且明确规定了在新加坡从事期货相关活动需要持有的牌照。但是,将以证券为基础的衍生品合约纳入监管,也导致了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监管区域越来越大等问题。新加坡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为我们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周昕律表示,国内交易所对照金融基础设施原则发布相关信息披露报告,境外交易者反应良好。但是交易所发挥中央对手方职能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还存在一定的障碍,交易所的中央对手方身份还需要进一步通过法律明确。

  在“场外市场建设与发展相关法律问题”的讨论环节中,锦天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重清与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一辰一致认为,衍生品合同与基本法律制度破产环节存在冲突,尤其是净额结算制度能否被承认。这一冲突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为国家立法体系中哪种利益需要得到优先保护,这需要修订我国《破产法》或者尽快出台专门法律予以明确。

  香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廖振璋表示,净额结算制度对减少场外市场的风险敞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却并不在ISDA法律意见书可执行地区的清单上,这对国际化形成一定的制约。但廖振璋也表示,单一协议法律概念缺位的问题在6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存在,并没有对相关制度的执行造成过大障碍。

  汉坤(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铁成表示,在上位法缺失、《破产法》未修改前,法院的成功判例将成为今后场外净额结算制度与破产法冲突时的指导。

  与会代表表示,此次法律座谈会议题紧贴市场多元、开放发展主题,贯彻了证监会“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精神,司法机关、监管机构与律师事务所等各方充分讨论,既交流了行业最新形势,又深入分析了市场热点法律问题,深化了各方对行业法制建设的认识。

(责任编辑:方凤娇 H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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