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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锈钢期货交割商品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9-09-18 16:05:03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期发〔2019〕274号

各会员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不锈钢交割商品作如下补充规定。

客户在进行不锈钢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的仓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每批不锈钢应在生产日起的45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库标准仓单。每一仓单的不锈钢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五日。每一仓单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360天内,以其中不锈钢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且有效期应当覆盖该次交割的第五交割日。

每一厂库标准仓单的不锈钢生产日期应不早于仓单注册日前的45天。每一厂库标准仓单的不锈钢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五日。每一厂库标准仓单的有效期限为仓单注册日起的315天内,且有效期应当覆盖该次交割的第五交割日。

2、不锈钢仓库标准仓单应当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后出具。

3、可交割卷重范围为5-25吨/卷。

4、可交割的不锈钢厚度公差应当符合GB/T3280-2015《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或者符合JIS G 4305:2012《冷轧不锈钢钢板及钢带》的要求,且不允许正公差。

5、客户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的宽度和厚度分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同一客户从交易所买入再卖出交割的商品除外。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9年9月18日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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