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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招!证监会“亮剑”期市操纵,想靠这些手段发财,没门!

2019-11-24 10:41:30 和讯网  期货日报

  11月2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将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列为“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以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法规不断完善过程中,期货市场规范发展也将得到进一步的推进。
  在法规不断完善过程中,期货市场规范发展也将得到进一步的推进。

  具体来看,《规定》共8条。第一条为制定依据,第二至五条明确禁止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第六条为兜底条款,第七条为责任条款,第八条为施行日期条款。

  对于此次证监会明确对四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作出认定,市场人士纷纷表示,将有利于规范期货交易市场,有利于期货价格更好的实现价格发现的功能,实现真实反映现货市场供求预期的作用,从而帮助企业更高效地进行套期保值。

  明令禁止:期货市场四种价格操纵行为引监管部门重视

  在之前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中,仅仅明确了禁止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和囤积现货等四种传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随着操纵市场行为呈现多发态势,亟需制定规则予以精准打击,今年2月份,证监会起草了《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四种行为列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政策发布后,市场人士纷纷表示,细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加强对操纵市场交易的监管,有利于减少市场的非理性波动,保护市场投资者的权益,同时对我国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有积极指导意义。

  随后,今年7月1日,最高法《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了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行为。第一项是“蛊惑交易操纵”;第二项是“抢帽子交易操纵”,也就是利用“黑嘴”荐股操纵;第三项是“重大事件操纵”,主要是指“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第四项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第五项是“幌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第六项是“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而此次,《规定》的发布则正式将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列为“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真正实现了明令禁止。

  “期货市场并不是法外之地,相反,由于期货市场存在杠杆交易,价格涨跌速度更快;另外期货交易为T+0,抢帽子等违法行为比证券市场更多。而且,期货价格和现货市场价格息息相关,往往关系到国计民生。”中国国际期货(博客,微博)投资经理李冰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行为严重危害市场运行

  此次,《规定》第二至第五条明确禁止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证监会表示,“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是期货交易中的四种操纵市场方式,扰乱了期货市场秩序。此类行为未被《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呈现多发态势,急需予以规制。

  具体来看,“虚假申报操纵”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成交为目的申报买卖合约,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操纵。”

  “蛊惑操纵”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操纵。”

  “抢帽子操纵”为“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或其人员,或者其他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主体,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的,构成操纵。”

  “挤仓操纵”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单独或者联合,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构成操纵。”

  在《规定》的起草说明中,还对各个操纵行为的行为意图,行为表现,行为影响作出了详细的阐述。

  

“蛊惑和抢帽子都属于幌骗行为,通过误导其他交易者来影响市场价格,从而达到自己的交易目的。除了编造谎言以外,有些交易者还通过虚假申报比如频繁报撤单来达到左右投资者判断和操纵市场价格的目的。”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及王亚男经济研究院教授韩乾表示,这些交易行为极大地伤害了投资者利益,因此在绝大多数金融市场里都是违法的。
  “蛊惑和抢帽子都属于幌骗行为,通过误导其他交易者来影响市场价格,从而达到自己的交易目的。除了编造谎言以外,有些交易者还通过虚假申报比如频繁报撤单来达到左右投资者判断和操纵市场价格的目的。”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及王亚男经济研究院教授韩乾表示,这些交易行为极大地伤害了投资者利益,因此在绝大多数金融市场里都是违法的。

  韩乾表示,编造和散布谎言一旦掌握证据基本能够坐实,但是虚假申报则往往是很隐蔽的,是市场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我国目前期货交易所对每日撤单次数设有限制,但交易者可以通过多账户的形式避开限制,此外我国期货市场违法成本仍然偏低,不利于对此类行为的遏制。”

  李冰还表示,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在强监管政策下,已经对各类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予以明确的规定,并且近几年来随着监管机构加大查处力度,此类利用虚假信息、大资金控盘坐庄等操纵价格的违法行为已经得到了极大的遏制。而在期货市场中,由于之前相关法规尚未明确对期货价格操纵的具体规定,因此无论从查处的方式、还是违法行为的认定上都存在一定难度。

  违法违规成本需再提高,期货立法更重要

  近日,证监会与公安部还联合组织了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执法培训班。这是证监会在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背景下,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协作,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共同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安排。

  据悉,培训班重点围绕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特点、趋势,研究探讨了完善执法协作、提高违法成本、提升执法效能的路径和方法。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巩固和完善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方合力,共同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今年以来,不断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成为监管的重点之一,但从整体看,我国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成本仍然太低。市场人士认为,随着《规定》的颁布,期货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中国期货研究院院长王红英(博客,微博)表示,对于违规操纵期货市场的机构和个人,还要从刑事的角度加以更严格的处罚,使得期货市场价格更加公信真实,更好地反映资源配置的情况。希望未来可以从刑责的层面,加大对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外,监管部门也应不断提高监管技术,多维度防范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

  “此次《规定》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打击此类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接下来违法犯罪的成本也可以再提高。但《规定》还不是法律条文,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还要靠期货立法。”韩乾说。

  

(责任编辑:赵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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