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发布通知,对限仓和期权行权校验等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修改后的规则自5月11日结算时起实施。
据通知,本次修改涉及《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统一了乙二醇品种根据合约持仓量提高保证金和缩小持仓限额两项规则中的触发条件和执行时间;二是修改了期权行权时交易所对持仓限额和资金检查的规定;三是完善了限仓制度相关表述。
记者了解到,乙二醇品种不同合约在交割月前月提高保证金、缩小持仓限额的触发条件和执行时间上均有细微差异,为便于市场更好地理解,此次进行了统一。统一后,保证金提高至10%(20%)、持仓限额降低至3,000(1,000)手的触发条件均为合约持仓量大于12(8)万手;合约持仓量大于12万手提高保证金到10%、缩小限仓至3,000手的措施执行时间为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从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至该月第十四个交易日期间,合约持仓量大于8万手提高保证金到20%、缩小限仓至1,000手的措施执行时间为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从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至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期间。同时,交易所修改了乙二醇限仓规则表述方式,采用文字加表格的形式以使相关规则更加清晰易懂。
关于期权行权相关规则,考虑投资者可以通过行权后对冲等方式主动避免行权导致的资金不足和超仓情形,同时为提高期权行权便利性,大商所参考其他交易所相关业务处理方式,此次修改了交易所端期权行权时对限仓和资金检查的有关规定。修改后,规则与其他交易所保持一致,便于会员单位和投资者理解和执行。
据悉,除前述内容外,此次涉及的其他调整是将交易所一直以来实行的部分做法在规则中予以明确,以进一步提高规则透明度,优化规则表述,便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参与。如在规则中明确,交易所比例限仓阶段计算持仓限额所参考的合约持仓量为前一交易日结算时的合约持仓量,合约某阶段限仓执行的起点为该阶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以交割月份持仓限额为例,该限额是从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结算时开始执行,如果一个投资者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结算时持仓量仍大于交割月限仓标准,该投资者就违反了交易所限仓管理规定,交易所会通过会服系统向会员单位发送超仓强平通知。
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前期在市场调研中,会员单位和投资者对规则的优化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更好的满足市场需求,不断完善期货市场业务和规则制度,大商所此次对相关规则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下一步,大商所将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根本宗旨,及时了解市场声音,不断修订完善规则制度,持续加强业务服务,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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