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风险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范围,引导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称《指引》),现就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述仓储物流业务,是指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用自有或租赁库房或场地向客户提供货物的入库、出库、存储、运输、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等服务的业务行为。
二、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开展的仓储物流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其中,子公司是指由一家风险管理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公司法人,合并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定。
三、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和业务能力,充分评估业务风险,合规、审慎决定开展仓储物流业务。
四、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仓储物流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风险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应载明“仓储”或“储运”业务;通过子公司开展的,子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应载明“仓储”或“储运”业务;
2.期货母公司应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近3年未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3.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清晰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公司近2年内未发生指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纪律惩戒记录;
4.期货母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5.风险管理公司应具备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的资本实力,实缴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最近连续3年盈利;
6.通过子公司开展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子公司的实缴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仓储地要求
1.具备储存商品货物的条件,库容有一定规模,设备完好、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2.仓库或场地应产权清晰,应具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3.交通便利,具有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能力;
4.仓库或场地防火、防汛、防盗等安全设施齐全;
5.根据不同商品的属性或存储要求,需办理相应资质证明,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证明等;
(三)从业人员
1.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勤勉义务;
2.从业人员应具备仓储作业的基本技能、掌握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规程;
3.仓储物流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不少于5年的仓储管理经验;
(四)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
1.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仓储物流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仓储物流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库存商品管理、商品出入库管理、巡库核库管理等制度,具体业务的运作流程和运作规范,仓储业务人员的考核、培训、激励机制等;
2.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建立完备的仓储物流业务风险控制体系及业务隔离机制,应具有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3.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客户提供仓储物流相关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文件中应明确服务内容及方式、服务期限及场地、费用的收付、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必须购买覆盖其业务规模的货物财产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失。
(五)协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于决策机构作出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的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开展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二)拟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仓库的位置、面积、存储品种及库容、配套设施等;
2.仓储物流从业人员的简介及配置情况、岗位分工与职责等;
3.仓储物流信息系统配备情况及简介;
4.拟开展的业务模式、业务流程以及业务发展规划;
5.业务的风险点及风险控制措施;
6.业务的利益冲突点及防范措施;
(三)该业务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库存商品管理、出入库管理、巡库核库管理、仓储人员管理、风险控制、业务隔离、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四)期货公司最近1月《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五)风险管理公司、子公司的营业执照;
(六)风险管理公司、子公司实缴资本情况说明,附加盖公司公章的相关资产证明(例如银行流水等);
(七)会计师事务所或协会认可的审计部门出具的风险管理公司近3年审计报告;
(八)土地、房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证和房产证的记事栏或附记)或租赁协议等相关文件;
(九)如经营液化、化工、农产品(000061,股吧)等可燃品种的仓储业务,应提交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
(十)如经营危化品仓储业务,应提交国家颁发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十一)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备案材料中,第(二)、(三)项文件类型为WORD,其他文件类型为PDF。
六、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仓储物流业务,应当按照《指引》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与披露义务。
七、协会根据《指引》相关规定,对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
八、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工作人员在展业过程中违反协会自律规则要求的,协会将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批评警示程序》《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的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协会将移交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九、为确保业务平稳有序衔接,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或子公司,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满足第四条的各项要求并完成备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风险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应审慎控制业务规模,不得新增客户开展仓储物流相关业务。
特此通知。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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