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处理决定公告

2022-06-24 17:34:30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2〕51号

当事人:

龙胤,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1990年出生。

叶财志,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1987年出生。

2021年9月28日,交易员龙胤利用国元期货有限公司客户叶财志账户在我所期权合约上通过相互交易方式牟取不当利益,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所决定:

1.给予龙胤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并给予龙胤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8个月的处分。

3.给予叶财志警告处分,并要求其加强对自身账户的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2年6月24日

(注: 公告中《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是指2018年9月6日起实施的《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责任编辑:崔晨 HX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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