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投先融期货收重庆证监局警示函 迟报系统故障

2022-08-08 16:42:26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8日讯 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2022年6月22日,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融期货”,870115)CTP次席交易系统运维值班人员使用与系统格式不兼容的命令语言在服务器上进行查询,导致系统出现异常情况。

虽经排查处置,但故障未得到有效解决。当日下午开盘后(自13:32至15:00期间),先融期货CTP次席交易系统大连商品交易所委托报单出现异常,部分客户交易受到影响。先融期货在前述事件发生后未按规定向重庆证监局及时报告,直至15:30才向重庆证监局进行电话报告,存在迟报情形。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21〕12号)第四条及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九十五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先融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地重庆,注册资本10.1亿元,中国“新三板”挂牌企业,证券简称:先融期货,证券代码:870115。先融期货在上海、天津设有2家全资子公司,具备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业务资格。先融期货有着完备的技术保障。公司在上海、重庆两地设有信息技术机房,在电信联通移动设有IDC托管机房,网络系统采用核心万兆光缆网络;配备有精密空调、UPS、发电机、环境监控等基础设施;保障信息系统7*24小时不间断运作。系统性能达到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全结标准。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先融期货于2016年11月30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21〕12号)第四条规定: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21〕12号)第十八条规定: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尽快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保护事件现场和相关证据,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应急报告:

(一)网络和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可能构成网络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可能构成特别重大、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应当每隔30分钟至少上报一次事件处置情况,直至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对较大和一般网络安全事件,第一次上报后,无须持续上报事件处置情况;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二)发生涉及犯罪的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在事件解决前,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九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应急处置和报告机制,及时处置重大异常情况和突发信息安全事件,尽快恢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期货交易所报告。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信息安全事件,尽快恢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内部调查、责任追究和采取整改措施,并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与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相关的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供应商,应当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撤销任职资格、暂停或者限制证券期货经营业务活动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2年6月22日11:31,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066067)CTP次席交易系统运维值班人员使用与系统格式不兼容的命令语言在服务器上进行查询,导致系统出现异常情况。虽经排查处置,但故障未得到有效解决。当日下午开盘后(自13:32至15:00期间),你公司CTP次席交易系统大连商品交易所委托报单出现异常,部分客户交易受到影响。你公司在前述事件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直至15:30才向我局进行电话报告,存在迟报情形。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21〕12号)第四条及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九十五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深入排查事故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同时,你公司应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深刻反思,强化合规意识,完善内部流程,加强人员培训,采取有效手段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2年8月2日

(责任编辑:岳权利 HN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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