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期货被责令改正 存资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等

2022-12-01 15:58:36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在部分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责任,且存在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江苏证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江苏证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第四十四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第四十六条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二)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尽职调查或者投资运作;

(三)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投资建议;

(四)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意见行使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八条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在部分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责任,且存在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11月22日

(责任编辑:马金露 HF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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