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33号
当事人:
云南五声之变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五声之变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多个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未按要求申报实际控制关系。在本所对上述情况调查过程中,五声之变拒不配合本所调查。
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拒不配合交易所常规检查、立案调查的”“进行虚假性、误导性或者遗漏重要事实的申报、陈述、解释或者说明的”违规行为。
本所决定给予云南五声之变科技有限公司通报批评处分,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相关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理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2年12月8日
(注:公告中《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是指2018年9月6日起实施的《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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