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处理决定公告

2023-08-01 00:00:00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3〕80号

当事人:

刘建强,籍贯河北省,1980年出生。

刘素娜,籍贯江苏省,1986年出生。

丁自敏,籍贯安徽省,1996年出生。

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刘建强操作刘素娜、丁自敏账户在白银螺纹钢等多个期货期权品种上与某自然人账户进行相互交易,刘素娜、丁自敏账户盈利。2022年8月至12月,刘建强将盈利全部返还。刘建强的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2018年9月6日实施版本)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2022年1月1日实施版本,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违规行为。刘素娜、丁自敏的行为已构成《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述的违规行为。依据《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所决定:

1.给予刘建强公开谴责处分。

2.责令改正,给予刘素娜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的处分,给予丁自敏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6个月的处分。

3.给予刘素娜、丁自敏警告处分,并要求其加强对自身账户的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3年8月1日

(责任编辑:崔晨 HX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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