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大商所发布公告,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并同步发布了《大连商品交易所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处置业务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了作为保证金资产的处置流程。
作为保证金的资产,是指经交易所批准用作保证金的外汇资金、国债、标准仓单等资产,也就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担保品。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当交易所会员不能满足保证金相关要求时,交易所将向会员发送资产处置通知,并按照一定顺序选择作为保证金的资产进行处置,用处置所得履行会员对于相关合约的义务和责任。
大商所此次修改、发布的相关规则,对作为保证金资产的处置条件、处置资产选择标准、具体的处置方式和流程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交易所将在发出资产处置通知的当日结算后,按照外汇资金、国债、标准仓单的顺序选择需要处置的资产,其中对于国债和标准仓单的选择,还需要考虑其流动性、期限、处置效率等因素。此外,在处置方式上,对于外汇资金采取强制换汇的方式,对于标准仓单、国债这一类有价证券,则视情况采取拍卖、变卖或协议折价等方式。
多年来大商所不断探索降低期货交易成本,持续引入低风险、高流动性的资产作为保证金。目前大商所市场中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已达到百亿规模,同时业务规模的持续增长也对交易所管理作为保证金的资产提出了更高更精细的要求。大商所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此次规则修改和业务规定发布,进一步完善了处置规则和机制,有效提升了处置效率,兼顾风险防控与业务发展需要,提升了交易所在应对风险时的稳定性和韧性,为保障市场稳健高效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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