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5)
【2007.10.09 19:09】 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九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至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
(一)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 属第三十八条第(一)、(二)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自行确定,只要强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则即可。
2. 属第三十八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确定。
(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 属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该会员所有客户按交易保证金等比例平仓原则进行强行平仓:
平仓比例 = 会员应追加交易保证金 /会员交易保证金总额×100%
客户应平仓释放交易保证金 = 该客户交易保证金总额×平仓比例
其客户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原则;并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
若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2. 属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强行平仓:若系一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客户的平仓数量;若系多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按会员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若系客户超仓,则对该客户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客户在多个会员处持仓,则按该客户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若系会员和客户同时超仓,则先对超仓的客户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
3. 属第三十八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若会员同时满足第三十八条第(一)、(二)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四十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
(一)通知。
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二)执行及确认。
1. 开市后,有关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
2. 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份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3. 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4. 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第四十一条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四十二条 如因价格涨跌停板或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结算结果,对该会员或客户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亏相抵后的盈利部分予以罚没;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由该客户开户所在经纪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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