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

【2007.10.09 19:15】 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条 豆粕检验原则上以垛为单位进行抽样,但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的商品,以不超过200吨为单位进行抽样。豆粕检验费为3元/吨。

  豆油、棕榈油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豆油、棕榈油检验费为3元/吨。

  第二十一条 豆粕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离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45(含45)个自然日。

  第二十二条 对检验合格的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可向会员或客户开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

  交易所或交易所委托质检机构对指定交割仓库检验合格的豆粕、豆油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允许指定交割仓库向会员或客户开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交割品种、申请数量、需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仓库经办人签章、客户章(签字),同时注明开具日期及指定交割仓库仓储及损耗费用付止日。

  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客户与指定交割仓库结清有关费用后,领取《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会员或客户凭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达不到期货标准的商品,货主如提出委托处理,指定交割仓库可视其自身的整理能力及商品的实际情况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二十六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厂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二十七条 会员或客户与厂库结清货款等费用后,厂库签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会员或客户凭厂库开具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办理标准仓单注册手续。

  第二十八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交割品种、申请数量、需加盖厂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厂库经办人签章、客户章(签字),同时注明开具日期及仓储及损耗费用付止日。

  第二十九条 厂库签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必须有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担保函或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支付保证方式,交易所方予以注册。

  第三十条 单一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是指当前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

  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当商品市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银行履约担保函或其它支付保证方式的数额。

  第五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三十二条 标准仓单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用于在交易所履行合约的实物交割、标准仓单交易及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转让。

  第三十三条 标准仓单进行实物交割的,按有关品种交割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有关标准仓单交易的组织和实施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标准仓单转让必须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结清有关费用。交易所向买方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同时作废。未通过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而转让的标准仓单,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标准仓单持有人自负。

  第六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三十六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三十七条 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须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三十八条 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注销品种、数量。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并开具《提货通知单》。

  第四十条 豆油、豆粕出库时,货主在实际提货日3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棕榈油出库时,货主在实际提货日5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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