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3)

【2007.10.09 19:15】 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一条 货主提货时,须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同时与仓库结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至提货日的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货主必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逾期未办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凭现货提货单提取的商品,指定交割仓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

  第四十三条 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后,如需再次生成标准仓单,必须按期货合约标准重新检验,并按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对于豆油期货,有精炼能力的仓库,标准仓单注销后,如果货主提出精炼要求,仓库有义务代为进行大豆原油的精炼,精炼产品、精炼损耗和精炼费用由仓库和货主协商确定。

  第四十五条 所有的豆粕、豆油标准仓单在每年的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棕榈油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注销。

  第七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四十六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四十七条 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须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四十八条 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注销品种、数量。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并开具《提货通知单》。

  第五十条 厂库应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不含开具日)的4日内开始发货。

  第五十一条 货主提货时,须向厂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同时与仓库结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起的有关费用。

  第五十二条 商品重量以厂库检重为准。

  第五十三条 厂库应保证期货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

  商品出库时,厂库应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厂库应将豆粕、豆油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天,将棕榈油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0天,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五十四条 厂库的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每天在24时之前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

  厂库的日发货速度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条 如果有多个货主同时提货,且提货总量超出厂库的日发货速度时,厂库应根据各个货主的提货数量按比例安排发货。

  第五十六条 厂库应将每天向各货主发出的期货商品数量上报交易所,以备核查。

  第五十七条 厂库和货主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和提货的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按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第五十九条 货主应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4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4日后(不含当日)且在19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第六十条 货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19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提货通知单》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3个月内按照现货贸易惯例发货,不再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

  第六十一条 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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