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4)
【2007.10.09 19:15】 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二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第六十三条 当厂库发生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以下步骤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一)动用厂库交具的银行保函和其他保证方式支付;
(二)动用风险准备金支付;
(三)动用交易所自有资产支付;
(四)通过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其他手段向厂库追索。
第六十四条 因天气原因导致无法装卸时,厂库和货主不需支付滞纳金或赔偿金。
第六十五条 厂库和货主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另行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需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厂库和货主应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六十六条 厂库未按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重、发货时,交易所将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 对于豆油期货,有精炼能力的厂库,标准仓单注销后,如果货主提出精炼要求,厂库有义务向其提供符合要求的精炼豆油,精炼产品、精炼损耗和精炼费用由厂库和货主协商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需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厂库和货主应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六十八条 厂库标准仓单注销过程中出现的其它问题,由交易所参照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所有的豆粕、豆油标准仓单在每年的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棕榈油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注销。
第八章 争议与处理
第七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禁止或限制流通、交易的货物不得进行标准仓单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由原始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
标准仓单注册前产生的所有质量问题(包括未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由原始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认定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重量、质量没有异议。
第七十二条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割商品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交割质量争议的检验机构为交易所所在地的技术监督局下属的检测机构。
第七十三条 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七十四条 买方或卖方与指定交割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发生交割纠纷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交易所调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调解申请。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易所不受理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的争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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