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首次对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做出明确——即“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沪深交易所、中金所、上期所及各期货交易所随后发布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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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交易新规的六大规范、七大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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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规范内容 |
七大禁止行为 |
1.建立程序化交易的申报核查制度 |
1.在属于同一主体或处于同一控制下或涉嫌关联的账户之间发生同一证券交易 |
2.加强系统接入管理 |
2.在同一账户或同一客户实际控制的账户组间,进行期货合约自买自卖 |
3.建立指令审核制度 |
3.频繁申撤单,且成交委托比明显低于正常水平 |
4.实施差异化收费 |
4.在收盘阶段利用程序进行大量连续交易,影响收盘价 |
5.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 |
5.进行申报价格持续偏离申报时的市场成交价格的大额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同时进行小额多笔反向申报并成交 |
6.加强监察执法 |
6.连续以高于最近成交价申报买入或连续以低于最近成交价申报卖出,引发价格快速上涨或下跌,引导、强化价格趋势后进行大量反向申报并成交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影响证券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程序化交易 |
□ 误解一:程序化交易助涨助跌 |
□ 误解二:程序化交易对市场有负面影响(例如,光大乌龙指事件) |
□ 误解三:程序化交易导致A股股灾 |
□ 误解四:程序化交易导致了2010年美国闪电崩盘 (Flash Crash) |
与美国相比,这一管理规则有可能被视为严苛,但却是中国现阶段必须实行的。这符合国内信用初级阶段投机性过强与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的交易现实。无论如何,摆脱以美国程序化交易为借口纵容操纵的理念,承认中国在流动性、信用度等方面存在的特殊性,实属一大进步。 [详细]
中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面对程序化交易带来技术进步与市场创新,尤其不可忽视其“双刃剑”作用。程序化交易有加大市场波动、影响市场公平性、增加技术系统压力等消极影响。[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