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为期货市场提供创新空间


●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的需要,为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原油期货交易预留了空间。

●为适应推出国债期货交易的需要,使成为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也能够依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修改了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5%以上的股权的规定。

    原《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施行以来,对于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原条例的有些规定也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详细]

    日前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条例》首次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调整了期货交易所的功能和定位,并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前利率、汇率、国债等期货品种均受到行业高度关注,未来期货品种的发展可能涉及更多的金融衍生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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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变化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修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4月15日起施开始行。2007年的《条例》与此前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比,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变化重点有三。


【变化一】
适应推出原油期货、国债期货等品种的需要,为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国内商业银行参与期货交易预留空间;增加“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

【变化二】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删去和修改了多项行政审批事项;赋予了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条例》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变化三】三是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删去了“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清理整顿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条例》修改原因

  一是近年来,一些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开展以大宗商品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和保证金担保的交易方式进行具有明显期货交易特征的交易活动。这些交易活动在市场开办、主体资格、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缺乏统一规范和要求,脱离期货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存在严重的市场风险和资金安全隐患,直接影响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亟须进行清理整顿。

   二是根据2012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国债期货等期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修改完善现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是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总结期货交易和监管的实践经验,有必要对原条例确定的一些具体制度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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